机构概况
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

机构章程

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章程

(本章程于2018年4月1日联盟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本联盟名称为“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英译名为“Beijing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Alliance”(简写“BUTTA”)。同时,本联盟启用“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联盟”作为别名。

第二条 联盟性质

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中国高校技术转移联盟在北京的区域性分支机构,是由全体会员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盈利社会团体。联盟会员主要来自北京高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机构,并逐步吸纳部分致力于促进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单位。本章程所称北京高校是指北京地域范围内的各高等学校,包括市属高校、部属高校和其它各类型高校。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北京高校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坚持“公开、透明、公益、服务”原则,搭建“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北京高校技术转移行业发展水平,促进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高校推进一流大学建设、北京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联盟发起

2017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六所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发起本联盟,三十余所北京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响应并参与筹建。

第五条 指导单位

联盟立足高校科技创新资源,接受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和中国高校技术转移联盟的业务指导;联盟致力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接受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的业务指导;联盟主动服务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一)加强资源对接,打造高校与各方资源联系的重要纽带

1、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对接,主动接受政府业务指导,积极承担政府委托的专项工作,及时反映高校技术转移行业发展状况和相关政策诉求,为政府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提供支撑。

2、加强与科研、产业、资本、金融、媒体等各方资源的衔接,大力宣传推广联盟会员重大重点项目,积极布局符合北京高校需要的技术转移网络,主动为会员对接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有效整合联盟会员科技创新资源和相关渠道资源,探索对外合作联动机制,通过组织路演和考察等活动,发挥协同创新效应,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首都需求,提升高校社会服务能力。

4、积极搭建国际技术转移交流平台,以联盟为窗口,推动跨地区、跨国界的技术转移,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流动。

(二)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联盟会员发展建设提供支撑

1、以需求为导向,围绕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与知识产权运营、成果评估筛选、中试熟化、企业孵化、投融资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集聚一批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配套资源,提升联盟及其会员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2、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联盟专家资源优势,完善技术转移教材教辅、师资、考评体系,探索共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为联盟会员提供职业化、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

3、繁荣学术研究,组织技术转移领域相关征文和学术研讨会,积极争取与学术期刊、出版社联合出版增刊、专刊、论文集和学术专著等,为高校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职业发展搭建平台。

(三)着力改革创新,破除阻碍高校成果转化的共性关键问题

1、鼓励和组织联盟会员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政策理论研究,联合承担政府委托的各类研究课题,共同探索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

2、立足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践,组织联盟会员共同研究和解决国家政策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加强沟通磋商,共同规避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3、积极组织联盟会员开展京内外、国内外的各类调研考察,开阔视野,挖掘和分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梳理制约发展的共性关键问题。

(四)促进联盟内部合作交流,推动联盟会员资源开放共享

1、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联盟会员座谈、研讨,经常性开展经验交流、沙龙等各类活动,搭建联盟会员间的常态化业务交流平台,推动不同行业特色会员之间的融合和发展。

2、促进联盟会员之间的资源开放共享,搭建成果库、专家库、需求库等线上线下共享平台,帮助联盟会员之间增进了解,实现优势互补,优化高校创新成果与地方产业需求的对接精准度。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组织机构

联盟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

第八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全体会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审议联盟年度报告及秘书处工作报告;

(六)确定联盟会员的吸收、除名的原则及履行程序;

(七)审议联盟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理事同意方可通过。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理事会采用信息化手段表决相关决策事项。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6至11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权:

(一)审批联盟分支机构的设立;

(二)审批以联盟名义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活动。

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内,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和理事会批准,可对常务理事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1名,其余常务理事任副理事长。鼓励理事长每两年进行一次轮换,原则上连续任职不超过四年,确因工作需要超过四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常务理事会表决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同意方可通过。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常务理事会采用信息化手段表决相关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盟常设办事机构,接受理事会的领导,负责处理联盟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二)负责各类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负责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起草财务预、决算报告和财务管理;

(五)负责受理联盟加入及退出的申请;

(六)负责协调联系联盟会员等。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理事长单位不得重合,非常务理事的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和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命;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秘书处另可根据实际需要招聘全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加入

申请加入联盟者,原则上应符合下述条件,自愿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后,成为联盟会员。

(一)开展技术转移工作的高校或高校相关机构;

(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在规范管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发展规划制订、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资源配置与项目实施、行业交流、市场推广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

(四)有加入联盟意愿,承认并遵守《章程》。

特别地,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致力于促进北京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其它类型单位可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联盟会员大会并获得会议文件;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联盟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向联盟项目库推荐重大科技项目;

(五)向联盟反馈技术转移、联盟发展中的重要建议和问题;

(六)参加联盟的各类活动与获得各类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各项决议;

(二)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尊重并保护联盟重要成果;

(三)积极参加联盟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四)积极协调联盟会员之间的相关创新资源,围绕产业、联盟发展的共性、关键环节,开展协同创新;

(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盟履职代表,指定一名联络员保持与联盟的经常、稳定联系,相关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告知联盟;

(六)鼓励会员承接联盟组织的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配套条件,并可引导联盟之外的机构给予支持;

(七)以自愿原则缴纳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会员的退出

(一)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十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长期不参加联盟活动的,秘书处将书面通知劝其退出,十日内未对秘书处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经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理事退出理事会,应向秘书处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会员大会备案,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的管理

联盟会员资格有效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届满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联盟换届时,为简化工作流程,未提出不再参与下一届联盟的会员,自动再次成为联盟会员。对于有两次被劝退或自行退出记录的会员,原则上不受理其加入联盟的申请。

第五章 联盟的运行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联盟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支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接受社会捐赠以及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等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联盟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理事会负责监督。经费的预决算由联盟会员大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建立专门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管理原则

秘书处对经费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所有开支全部科学合理地用于联盟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并做到:

(1)每季度应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2)重要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4)接受指导单位等相关机构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六章 联盟章程修改及联盟终止

第二十条 章程修改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终止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的,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实施。